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守法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排污单位能够自觉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实现排污单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实好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二、申领条件(范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一)确定管理类别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二)审批部门
排污单位需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区审批局)(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申领时间和条件
1.首次申领
(1)现有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新建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排污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程序。
1.“首次申请”程序
(1)登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首先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见图1。
图1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页面
(2)注册
如果是首次登录,需注册企业信息,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点击图1所示页面的右下角“注册”按钮,根据提示依次填入企业信息,可进行注册,注册页面见图2。
图2 注册页面
(3)下载“说明表”和“承诺书”
注册完成后,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在“附件资料”模块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样本)和《承诺书》(样本)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见图3。
图3 下载模板文件界面
(4)填报
①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见图4。
图4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②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相应的按钮,开始网上申报,见图5。
图5 “许可证申请”界面
③首次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首次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见图6。
图6 “首次申请”界面
④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⑤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须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见图7。
图7 “信息公开”界面
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⑥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⑦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5)核发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2.许可证延续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①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
②界定后的管理类别仍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先对照“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对照“行业最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要求”,如有变化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如无变化的,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即可。
图8 “许可证延续”界面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点击“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许可证,见图9。
图9 “许可证变更”界面
4.许可证重新申请
(1)整改后申请
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在许可证申请-整改后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见图10。
图10 “整改后申请”界面
(2)重新申请
需重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重新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见图11,操作步骤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图11 “重新申请”界面
(二)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登记管理的,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1.网上申报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进入“业务办理-排污登记”模块,点击相应的按钮,开始网上申报,见图12。
图12 “排污登记”界面
2.填报流程
点击“排污登记”后,进入相应的模块,见图13,然后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按要求填报。
图13 “排污登记”填报
提交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表示填报结束,见图14。
图14 “登记申请”回执界面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取得登记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并按照登记信息及相关要求进行排污。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依法持证
(1)依法申领
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待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2)依法适时延续
排污许可证正本上载有有效期限,排污单位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及时变更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增加。
(5)撤销、注销
被依法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6)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7)按期完成整改
领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排污许可证中有整改项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项中各项要求,按要求和计划完成整改措施,并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为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单位需按照正本和副本载明的内容按证排污。
(1)正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副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③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⑤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⑦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⑧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⑩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⑪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需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需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需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开展自行监测
在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过程中,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和监测数据分别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需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按时提交执行(守法)报告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重点管理单位需要填报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简化管理单位只需填报季度执行报告。
(1)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每年1月31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之前上报。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执行报告必须按时提交,根据企业真实情况进行填报,是企业生产与排污的真实反映。
图15 “执行报告”界面
5.落实台账管理
排污单位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并根据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需以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同步记录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环境管理台账可参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台账记录”模板,见图16,也可自行建立符合要求的台账。
图16 “台账记录”界面
6.及时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信息公开”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需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7.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附件:1.法律责任
2.相关文件规范
3.北京市各区排污许可证咨询电话
附件1
法律责任
一、《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本条例对丁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个该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五十条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及时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核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四)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七)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八)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附件2
相关文件规范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
6.《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4)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
8.《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9.《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10.《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附件3
北京市各区排污许可证咨询电话
序号 | 区 | 咨询电话 |
1 | 东城区 | 010-84020519 |
2 | 西城区 | 010-82141571 |
3 | 朝阳区 | 010-65072191 |
4 | 海淀区 | 010-82782380 |
5 | 丰台区 | 010-83368528 |
6 | 石景山区 | 010-88918021 |
7 | 门头沟区 | 010-69847144 |
8 | 房山区 | 010-60342022 |
9 | 通州区 | 010-81512491 |
10 | 顺义区 | 010-69447130 |
11 | 昌平区 | 010-89701922 |
12 | 大兴区 | 010-89293263 |
13 | 怀柔区 | 010-89683876 |
14 | 平谷区 | 010-89984898 |
15 | 密云区 | 010-69087100 |
16 | 延庆区 | 010-69102854 |
17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 010-87169723 |
原文链接: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wrygl/1116126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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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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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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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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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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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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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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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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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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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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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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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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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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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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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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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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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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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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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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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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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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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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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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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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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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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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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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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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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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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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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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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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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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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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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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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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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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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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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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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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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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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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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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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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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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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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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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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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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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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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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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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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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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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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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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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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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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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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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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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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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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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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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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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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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