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已于8月27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情如下: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征求《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已于8月27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现将《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请注明建议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28日。
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滨河北路58号巴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636600)
附件:《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联系人:李玄
联系电话:13778781780
传真:0827-5267712
电子邮箱:547138589@qq.com
巴中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污水处理,防治城乡环境污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城乡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净化、排放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建管并重、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污水处理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再生利用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督促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规范开展污水处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支持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激励政策,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乡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在城乡污水处理中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乡污水处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条 【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布污水处理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保障和方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活动。
对破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相关设施安全的行为,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的行为,以及其他污水处理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核实、查处,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规划和农村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污水处理规划与农村污水处理规划,污水处理规划与供水、排水规划,可以合并编制。
第九条 【规划运用及用地保障】污水处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成果抄送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和资源共享平台,供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询、使用。
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用地及防护间距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预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 【规划执行】经依法批准公布实施的污水处理规划是污水处理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雨污分流】城镇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收集设施应当全覆盖。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雨水、污水分流设施未覆盖的城镇建成区,在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新建居住区的雨水、污水管网等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和需求相适应,与住宅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已建成居住区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模和工艺的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规划、污水排放量、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等因素,结合技术进步和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会同工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工业集聚区类型、污水处理规模、污水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等因素,选择适用的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工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业集聚区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的,不得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工业集聚区内排水户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
第十四条 【污水全收集】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全部排入污水管网。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五条 【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要求】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应当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将产生的废水和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排入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或者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工业企业、屠宰场、县级以上或者20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进行预处理,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消毒处理;餐饮单位应当设置、使用油水分离设施;洗车和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使用沉淀设施。
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排水许可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的论证】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污水处理规划以及其他要求,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建设工程】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相关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和污水处理等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垃圾中转、集中处理场所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垃圾中转、集中处理场所应当建设垃圾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水体和土壤。
第十九条 【鼓励再生水利用】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利用应当符合再生水利用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按照与当地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合理确定。
再生水利用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15户以上或者常住人口50人以上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毗邻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农村其他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污水处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选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经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农村区域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工业生产、大型餐饮服务的经营实体,应当配套建设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转、污水达标排放;其他从事畜禽养殖、小作坊加工以及提供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服务的,应当建设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实施种植、养殖、加工循环利用。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养殖废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补贴】对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农村自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模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实际,确定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模式,实行专业化运营。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运营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运营,并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运行指标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向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下达包括水质水量、污水处理达标率、污泥处理处置、处理成本、节能降耗等内容的年度运行指标。
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运行指标,编制年度运行方案,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运行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污泥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实行集中处置。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处理处置污泥的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记录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方法、收集运送方式以及去向、用途、用量等内容,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制定停电、进水水质突变、水量突变、气象灾害、重要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应急处置】出现可能影响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的;
(二)在线监测系统、重要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情形。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污水管网维护】城市(县城、工业集聚区)公共污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维护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维护。乡镇公共污水管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护,也可以委托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维护。
公共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污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的老化、损坏、渗漏、腐蚀、淤堵和占压、非法接入等情况,对污水管道定期进行清淤疏通;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有关问题报告,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维修、疏通、更新,保障污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居住小区、公共建筑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内部自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由产权所有人负责运行维护,产权人可以委托当地公共污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具体实施。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污水管网以及相关设施,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及设施予以维护。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设施保护范围施工活动】在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划定的城镇(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从事前述施工活动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可以派员进入施工现场监督设施保护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设施安全的,应当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造成污水处理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修复。
第三十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模式】政府投资修建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维护单位,实行专业化运行维护;不能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维护。
自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内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
(二)对污水管网、格栅、窨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保持管道良好的水力性能和结构状况。化粪池的粪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尽可能采取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定期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和排除,保障设施设备功能完好、正常运行;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严重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台账】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管员制度】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所在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配备运行维护协管员。
协管员协助和监督运行维护单位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参与对运行维护单位的考核;发现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运行维护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检测、检修以及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保护】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穿凿、堵塞、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拆除、改建、填埋、覆盖、占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擅自改动沟渠、操作阀(闸)门以及向污水处理设施加压排水;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挥发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以及气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淤泥、油脂等易堵塞物;
(六)在污水收集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以及栽植高大乔木等;
(七)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八)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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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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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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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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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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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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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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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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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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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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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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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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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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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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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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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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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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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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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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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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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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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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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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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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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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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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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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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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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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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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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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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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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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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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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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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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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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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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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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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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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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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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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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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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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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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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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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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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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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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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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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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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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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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