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极星大气网讯:近日,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保护优先、损害担责,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广利用清洁能源,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地形、风向等地理、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分区,预留大气流动风道,建设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城市管理、城市绿化、气象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践行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公益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议事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环保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大气污染源监控、应急管理等为一体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数据交换、联通与共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动态化、数字化、常态化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污染源普查和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推进大气污染的精准治理。
第十一条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对工业、燃煤、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开展综合防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实施污染企业搬迁、升级改造,引导新建工业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推进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鼓励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水泥、石灰、砖瓦、陶瓷、玻璃、耐火材料等建材行业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冶炼、水泥、砖瓦等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作业。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检定。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推进气代煤、电代煤以及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工作,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第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发展集中供热,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科学设置道路交通信号,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减少机动车因怠速或者低速行驶造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充电设施。
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用车应当扩大新能源机动车配备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排放检验设备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强制检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重型柴油车通行的区域。
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建筑工程、油品配送、市容环卫等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建成区内裸露地面的扬尘治理。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采取绿化、硬化、遮盖或者透水铺装等方法防治扬尘污染:
(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三)城市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应当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土石方作业,应当采取洒水、雾炮等防尘措施;
(二)在城市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
(三)不得在露天环境下采用干式方法切割瓷砖、石板材;
(四)不得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
(五)拆迁工地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第二十五条 道路与管线施工在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
(二)在使用施工机械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三)在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采取洒水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在遵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绿化带、树池、花坛等,边缘的覆土不得高于道沿石、树池沿、花坛沿等,绿地造型用土不得裸露;
(二)绿化建设和养护栽植时,待用泥土或者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二日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进行覆盖。
第二十七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取洒水降尘或者冲洗等措施。
道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运输、仓储、加工、配送、交易企业的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工地扬尘。
第三十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林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树木产生的飞絮;植树造林、新建绿化工程应当优先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第三十五条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备案和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号
《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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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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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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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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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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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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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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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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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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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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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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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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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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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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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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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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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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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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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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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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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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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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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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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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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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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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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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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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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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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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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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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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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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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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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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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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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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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