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机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综合防治机制。
第四条〔主体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统称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经费的保障力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生活饮用水供水状况,加强输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改造,制定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及监督执法工作,监测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相关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七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和卫生知识,提高公众卫生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第八条〔鼓励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开展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及检验检测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供水卫生管理
第十条〔预防性卫生服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供水项目和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使用的涉水产品应当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城市供水、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要求组织实施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卫生许可〕 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的具体工作制度,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卫生许可条件〕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申请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三)使用的涉水产品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四)配备必要的供、管水人员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五)按规定开展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自检,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预案;
(七)配备消毒设施和能满足工艺需要的生活饮用水净化设施。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卫生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本单位和周围环境清洁;生产区、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三十米范围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二)供水设施应当安全密闭,便于清洗、消毒,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禁止与非饮用水设备、设施相连接;
(三)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当满足工艺要求,应当有消毒设施和水质检验室,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新设备、新管网使用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严格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应当检测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产品。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职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管理者承担生产供应活动卫生安全责任。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三)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以及末梢水水质进行自检;
(四)建立水质检测月报、年报制度,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五)建立污染应急报告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六)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要求等,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
农村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农村集中式供水管理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同时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辖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跨乡(镇)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
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管护,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定期对农村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确定〕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管理二次供水设施,并承担卫生安全责任。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尚未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由建设单位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已移交给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但尚未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由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
2.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关单位管理的,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由产权所有者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产权所有者的,协商确定一个产权所有者或者有关单位管理;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
3.建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筑物整体用于出租的,双方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管理责任方;未约定的,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管理。
(三)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四)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所属产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管理主体;暂时不能指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管理。
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单位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十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周围两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应当专用,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需要连通的,应当设置不承压水箱;
(三)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离屋顶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离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四)水箱不得渗漏,入孔或者水箱入口应当有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透气孔、通风管应当安装防护罩;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下水管不得直接相连接;
(五)水箱的容积不得超过用户四十八小时的用水量;
(六)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七)储水设施内壁应当坚固、光洁、不渗漏,应当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当通畅。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单位职责〕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
(三)清洗、消毒前,向用户(业主)公告清洗、消毒的具体时间,清洗、消毒后由具备资质的水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供水,并及时向用户(业主)公示检测报告;
(四)对清洗、消毒情况以及水质检测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的要求〕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可能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培训〕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进行考核并存档。
未经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供水行业自律〕供水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服务和培训,规范生活饮用水生产供应行为。
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预防性卫生服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时,应当符合卫生规范,并通知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生产涉水产品应当依法取得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要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每批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二十六条〔卫生安全自查〕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卫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开展自查,并保存记录。
第二十七条〔经营要求〕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查验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检测报告等,并保存相关凭据,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二十八条〔使用要求〕供水单位在购买涉水产品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相关凭据。
第二十九条〔召回制度〕涉水产品存在卫生安全隐患、可能对生活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的,生产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或者更换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产品,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监测
第三十条〔监督监测权〕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有权向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了解情况,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对水质和涉水产品进行采样检测。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监督监测内容〕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监测。水传性传染病流行期,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对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季度至少卫生监督一次;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一次;对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卫生监督一次、抽样检测一次。
水质卫生监测范围、项目、频次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监督监测结果应用〕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城市末梢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一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卫生监督、监测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对生产供应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要求以及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水行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信用惩戒〕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许可发放、日常监督检查和卫生监测结果、违法问题查处、存在问题整改等情况,建立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安全信用档案,对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记录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
第三十四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从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能力建设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制度〕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案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第三十七条〔责任单位报告和抢修义务〕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贮(储)存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或者扩大,向当地卫生健康及城市供水、水行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进行抢险抢修。
第三十八条〔临时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封闭供水设施,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施和管网进行清洗、消毒;
(三)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责令有关单位查找、控制、排除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
在停止供水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供水单位应当为停止供水的区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
第三十九条〔应急终止〕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二次供水单位水质经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且经当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责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予纠正、查处的;
(三)对接到的投诉举报,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的;
(四)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卫生管理职责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水质检测资料的;
(三)安排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安排患有相关疾病或者病原携带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及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
(四)安排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开展卫生安全自查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卫生要求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保持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的;
(二)净化处理设施不能满足工艺要求的;
(三)未配备消毒设施或者水质检验室,或者配备但未正常运转的;
(四)未按要求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或者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五)未经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擅自供水的;
(六)未按规定开展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卫生标准和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水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卫生许可要求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的涉水产品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其他适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铁路、民航管辖范围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概念界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采取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其他集中式供水单位)。
(三)二次供水单位,是指采取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贮存、加压,再送至水站或者用户的供水方式的单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单位(有独自制水设施的除外)。但不包括无负压等封闭式供水单位。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五)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六)水质处理器(材料),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所列“水质处理器”和“水处理材料”。
第四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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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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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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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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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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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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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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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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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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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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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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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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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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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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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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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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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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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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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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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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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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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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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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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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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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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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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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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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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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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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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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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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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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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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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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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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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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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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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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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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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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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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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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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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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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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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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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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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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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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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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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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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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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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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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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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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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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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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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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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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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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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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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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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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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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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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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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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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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