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一稿)
北极星大气网讯:7月13日,《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6月22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城建环资委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市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
为使条例规定更科学,更符合滨州市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现就《条例(草案修改稿一稿)》内容广泛征集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11日前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联系方式: 张乾坤 3163615
邮 箱:bzrdfgw@163.com
邮寄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85号市政大楼1117室(邮编:256603)
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修改稿一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名词解释】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企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基础设施、港口建设等)、建(构)筑物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存、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一定粒径范围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三条 【管理原则】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主体自律、公众监督、污染追责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扬尘污染、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五条 【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防尘措施。应急响应解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公告终止应急措施。
第六条 【各级组织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扬尘污染防治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职责,及时制止扬尘污染行为,同时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处理及报告区域内的扬尘污染行为。
第七条 【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测扬尘污染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道路、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运输渣土、煤炭、垃圾、砂石、灰浆、混凝土及其他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的防尘措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的煤炭、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贮存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设定渣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禁行、限行区域和时间;负责城区外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运输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施工和配套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车站和码头的物流园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国道、省道、县乡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水利工程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负责煤炭经营场所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划定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中负主体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九条 【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建设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应按照承包合同中防治扬尘污染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责任】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日常巡查制度】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防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及设备堆场等采取硬化处理;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防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采取覆盖、洒水、仓储等防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运输;不得凌空抛掷或者抛洒;
(六)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防尘布;
(七)基坑护坡等喷射混凝土作业采用潮喷或者水泥裹砂喷射工艺等措施。
第十四条 【拆除作业防尘要求】拆除建(构)筑物施工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喷淋或者喷雾方式作业;
(二)禁止大面积推倒拆除物,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网;
(三)建筑物拆除后,用地单位应当对场地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场地闲置三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应当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施工防尘除尘要求】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时,应当符合下列防尘除尘要求: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二)路面挖掘、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等作业,采取喷淋、洒水、除尘等措施;
(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高压清洗车冲刷,施工吹灰不得采用鼓风机吹扫,养护期间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一周内恢复路面或者景观。
第十六条 【养护绿化工程防尘除尘要求】养护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土地平整后及时进行建植。未进行建植的土地,及时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第十七条 【临街建(构)筑物施工防尘除尘要求】城市街道两侧的临街建(构)筑物装修,不得占用道路搅拌砂浆、加工建材或者堆放垃圾,墙体拆改、开槽切割、喷涂涂料等应当采取遮挡等措施;高空作业应当设置防尘网,装修垃圾不得凌空抛掷或者抛洒。
第十八条 【待开发建设用地防尘除尘要求】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能开工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除耕地外,其他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责任主体按照下列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企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广场、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空闲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由土地所有权人负责。
(五)储备土地及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 【露天公共场所保洁作业防尘除尘要求】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等露天公共场所的保洁作业单位在保洁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清洁。
第二十条 【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港口、码头、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的经营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采取硬化处理;
(二)围挡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装料、卸料处采取吸尘、喷雾、洒水等措施。
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条 【运输车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防尘要求】城市规划区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停车场采用高大乔木、绿植作为隔离,或者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停车地面采取硬化处理,场内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铺装等措施;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钢铁、建材、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的排放。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的企业,生产加工区域应当建设封闭或者半封闭罩棚,配备治理设备,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 【监管职能部门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或者接到举报不按规定查处的;
(二)未完成扬尘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四)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拒绝执行应急措施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扬尘污染源施工单位未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未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或不能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拆除作业、市政公用设施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负有监督管理权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养护绿化工程、临街建(构)筑物施工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施工单位的,处罚施工单位,没有施工单位的,处罚业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待开发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覆盖、绿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裸露地责任主体未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据裸露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绿化建设标准,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裸露地防尘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违反物料堆场、商混拌合站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港口、码头、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与预拌砂浆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企业未采取围挡、硬化、喷淋、喷雾等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清运或者处理;逾期未清运或者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处理,所需费用由物料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运输车辆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防尘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或者委托没有密闭设施等防尘措施的车辆从事运输作业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露天货运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隔离、围挡、硬化等扬尘防治措施的,城区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城区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钢铁、建材、有色、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石材、木料等建材加工企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法律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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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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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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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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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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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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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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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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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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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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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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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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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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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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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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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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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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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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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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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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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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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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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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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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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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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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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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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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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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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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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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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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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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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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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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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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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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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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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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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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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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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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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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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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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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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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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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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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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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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