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近日,《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开始实施。山西省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出水水质在一级 A 标准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V类标准。
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起执行。
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已取得的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县政府按照国家及山西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加大征收力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县城(以下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厂。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每年由省住建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应遵循省市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市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承担市场化运营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实行市场化运营,依法实施特许经营。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并签订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事业单位性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改制为企业。
第六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监督检查的指导工作。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在其进、出水口安装水量连续计量和水质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在进水溢流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检修校核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要对收集到的污水全部进行处理,严禁对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降雨期间应采取管控措施减少溢流排放。
第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出水水质负责,应当针对进水水质情况采取合理的处理工艺,确保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套建设水质检测化验室,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水质检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出水水质在一级 A 标准的基础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V类标准。
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起执行。
第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规范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工作分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做好转运“三联单”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现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并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因进水污染物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排放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负有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设施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在检修、设施提标改造等情况下应合理安排作业,尽量减小对运行的影响。确需停运或者部分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90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应急处置情况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 监管和保障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对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六条 各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绩效。要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及主要运行参数的监测,对水质检测化验室的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并将监测考核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监控,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每月在本部门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布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情况及依法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所有自建供水设施必须安装用水计量装置,严格按用水量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各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行污水处理数据共享机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随机检查、交叉检查等,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四章 处罚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
(二)出水水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
(三)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无法安全运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处理处置污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
(五)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及不按照许可证要求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已取得的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当月出现严重超标(主要污染物日均排放浓度超标天数超过其生产天数20%)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抄送其同级人民政府;连续2个月严重超标的,对市、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3个月严重超标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有以下违纪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省、市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期完成省人民政府安排的水污染防治目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任务,设施运行中连续出现污染物严重超标的;
(二)拨付建设及改造资金不到位,不按运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的;
(三)在设施建设、运行监管、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中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等行为的;
(四)未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对超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未依法查处的;
(五)对超标排放未依法作出处罚的;
(六)未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不到位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管理,记录并通报不良信用,作为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招标的准入条件和审核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全省新建和提标改造后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市场化运营。出水水质执行一级 A 排放标准。直接排向汾河、桑干河等重点流域河道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还须执行地表水 V类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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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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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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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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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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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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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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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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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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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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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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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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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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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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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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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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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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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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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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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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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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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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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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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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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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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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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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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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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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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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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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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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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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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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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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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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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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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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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