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
北极星固废网讯: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江西省住建厅发布《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引导本江西省农村道路、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等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设〔2018〕18号)要求,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和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的《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已通过我厅组织的技术评审和审查,现批准为江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T36-053—2019,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导则
(报批稿)
前言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江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标准设计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赣建设【2018】18号)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和测试,参考有关先进标准和实践经验,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内容包括11个部分,分别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治理规划、治理模式、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生活垃圾运输、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存量垃圾治理。
本标准由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导则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415号408室;邮政编码:330046;电子邮箱:jxcjxh@163.com;传真:0791-86252679)。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江西省城乡规划研究院
参编单位:劲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力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先达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艺麦芒城市环境评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邹明泉、熊文睿、张庆园、万凯龙、蔡云松、林锋、张耀民、
黄少华、胡甜、黄诗慧、许斌
主要审查人:郑原望、信毅、熊永强、孙杰、吴迪、陈声昌、彭茶香
1.总则
1.0.1 为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全面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决策部署,引导本省农村道路、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等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相关界定,本导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城建成区以外的乡镇和村庄。
1.0.3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除应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的规定。
2.术语
2.0.1 生活垃圾Household Waste
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餐厨垃圾;金属玻璃、废纸张塑料、橡胶和纺织物等可回收物,废陶瓷砖瓦、渣土等不可回收物和废电池、水银、农药包装物等有害垃圾。
不包括企业和作坊生产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
2.0.2 垃圾分类Waste Classification
按照生活垃圾的物理组成、可利用价值,结合处置方式要求,实施分类别投放、分类别收集、分类别运输和分类别处置的系列措施。
2.0.3 可回收垃圾Recyclable Waste
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废包装物、纺织物,电器和电子产品等。
2.0.4 易腐垃圾Perishable Waste
主要为有机垃圾,又称“可降解垃圾”、“湿垃圾”,主要包括餐厨、农贸市场、农林种植、园林绿化产生的垃圾等。
2.0.5 有害垃圾Harmful Waste
日常生活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危害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氧化汞、铅蓄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农药储藏罐(袋)等。
2.0.6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垃圾、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所有垃圾,如纸尿片、厕纸、烟蒂、卫生巾等。
2.0.7 餐厨垃圾Kitchen Waste
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合称。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食堂等的饮食剩余物及果蔬、肉类、水产、点心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厨余垃圾是指家庭生活中丢弃的蔬菜果皮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等易腐垃圾。
2.0.8 清扫垃圾SweepingWaste
通过清扫保洁收集的道路、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产生的尘土、落叶和地面零散垃圾等固体废物。
2.0.9 存量垃圾Waste Heap
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填埋场堆放的垃圾。
2.0.10 渗滤液Percolate
垃圾在堆放、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它外部来水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机和无机成分的液体。
2.0.11 恶臭污染物Stinky Pollutants
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影响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2.0.12 清扫保洁Sweeping and Cleaning
通过人力和机械作业,对道路、公共场所、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以及环境卫生设施,清除垃圾、杂物等清洁维护的过程。
2.0.13 水域Water Area
指作业范围内所有的河湖、沟塘、水库、滩涂、水渠等常年或季节性有水的区域以及堤岸和水上公共设施等。
2.0.14 水域保洁Cleaning of Water Area
使用保洁作业船只和专用保洁器具与设施,清除水域内的漂浮废弃物和有害水生植物等,对水域环境进行清洁维护的过程。
2.0.15 源头减量Source Decrement
在设计、制造、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采用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量的措施。
2.0.16 减量化Decrement
在设计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及在废物源头、收运和处置过程中减少废物的体积和重量的过程。
2.0.17 资源化Reclamation
通过一定技术措施分拣回收废物中的可利用物资或通过特定(物理、化学、生物)方法将废物进行转换、加工、回收再利用的过程。
2.0.18 无害化Harmlessness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废物中的有害物质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程。
2.0.19 生活垃圾收集点Household Waste Collection Site
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存放的设施,主要起垃圾集中和暂存的功能。
2.0.20 垃圾转运站Waste Transfer Station
在运输距离较长的地区,为了提高垃圾运输的经济性而设置的将中小型垃圾收集车中的垃圾转载至较大型垃圾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2.0.21 直运模式Direct Transportation Mode
收运车辆将生活垃圾从收集点或收集容器收集后直接运至终端处置的模式。
2.0.22 垃圾处置Waste Disposal
采用适当技术与工程措施,使垃圾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2.0.23 综合处置Comprehensive Disposal
在某一特定区域(场所),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处置垃圾,满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
2.0.24 终端处置设施Terminal Disposal Facilities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包括卫生填埋场、焚烧发电厂等。
2.0.25 卫生填埋Sanitary Landfill
采取防渗、雨污分流、压实、覆盖等工程措施,并对渗滤液、填埋气体及臭味等进行控制的生活垃圾处置方法。
2.0.26 焚烧Incineration
在专用炉体内将生活垃圾通过氧化、燃烧分解成达标排放的烟气和固体残渣的高温处置方法。
2.0.27 填埋场封场Landfill Field Sealing
填埋作业至终场设计标高或填埋场停止使用后,堆体整形、不同功能材料覆盖及生态修复的过程。
2.0.28 堆肥Compost
利用自然界广泛分布的微生物或人工添加高效复合微生物菌剂,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转化的处置方法。
2.0.29 存量垃圾治理Waste Heap Administration
对存量垃圾进行工程处置,使其有效降低对生态环境危害。
2.0.30 原位生物处置In-situ Organism Disposal
农村垃圾中的餐厨垃圾、农业有机废弃物等可生物降解组分在其产生的村庄利用生化处置,厌氧发酵设备或设施,堆肥等工艺就地生物处置的技术。
2.0.31 协同处置Collaborative Disposal
采用同种处置方式或工艺对垃圾、其他废物或原料一并进行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垃圾与其他废物或原料间相互协同促进,相比单一处置方式,更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要求。
2.0.32 环卫作息场所Rest Areas for Sanitary Workers
在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区域内或其它适宜地点设置的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淋浴及存放环卫工具停放小型车辆的构筑物和建筑物。
2.0.33 环境卫生监测Sanitation Monitoring
运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技术手段,对环境卫生作业的各种状况及其有关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和系统综合分析的过程。
2.0.34 监督管理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为了保持和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对环卫设施运行和环卫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等活动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1基本原则
3.1.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遵循“政府主导、协调推进,机制长效、城乡一体,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公众参与、分类减量”的基本原则,建立“省级统筹协调、市级组织推动、县级主体责任、部门和乡镇具体实施、村庄和住户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3.2基本要求
3.2.1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为目标要求,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和资源回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实力、地理位置、人口分布、垃圾处置终端等,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清扫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模式,确保经济可行、安全可靠、技术合理、管理高效,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
3.3实施要求
3.3.1 各县(市、区)按照“城乡一体、区域统筹”原则编制县(市、区)区域垃圾治理规划(或环卫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3.3.2 合理配置满足需要的村庄垃圾收集点、清扫工具、收集车辆等设施设备,建立稳定的环卫保洁队伍,确保垃圾及时收集。
3.3.3 合理配置满足需要的乡镇转运站和转运车辆,确保垃圾及时清运。
3.3.4 合理配置新建或改造区域性垃圾收集设施,确保垃圾完全接纳、妥善处置。
3.3.5 实施农村垃圾分类的地区,要遵循“简便易行”原则,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提升设施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
3.3.6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等设施的设计、建设应考虑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运行过程中应减少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影响。
3.3.7 重要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需具有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能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3.8 生活垃圾产量及热值满足垃圾焚烧技术要求的县(市、区),应优先选用区域性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置垃圾,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卫生填埋等方式。
3.4机构设置
3.4.1 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指导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监督指导、工作考核的力度。
4.治理规划
4.1治理原则
4.1.1 治理规划按照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域处置原则和“设施共建、服务共享”要求,在县(市、区)区域范围内统筹布局垃圾处置设施,优化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资源,减少收运及处置成本。
4.2 规划编制
4.2.1 治理规划以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形成的成果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报批备案。
4.3具体要求
4.3.1 治理规划应满足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等设施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乡景观等要求,制定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3.2 治理规划内容参考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18的有关规定,应包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置体系、清扫保洁体系、环境卫生管理体系等内容。具体包括:
分析评价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现状;
预测城乡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
确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提出清扫保洁体系的服务范围、作业量、作业等级、作业频次、设备类型、标准、数量等;
提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规划类型、等级、数量、布局和用地指标;
提出环卫保洁员作息点、环卫车辆停车场、环卫辅助设施的标准、数量等;
提出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规划内容;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管理体制,提出机构、人员、编制等安排;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应急处置管理和组织体系;
估算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提出规划实施计划和规划保障措施。
4.3.3 规划设施及设备的具体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的有关规定。
4.3.4 全面推行垃圾综合处置,按照垃圾的产生源、垃圾成分、处置量和后续处置要求,选择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180—2010的有关规定,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的综合处置技术。
5、治理模式
5.1基本要求
5.1.1 治理规划根据各地区地形地貌、服务半径、道路等级、人口分布特征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生活垃圾治理模式。
5.2治理模式
5.2.1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
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是指“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区域处置”模式。
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宜适用于距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50 公里范围以内(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等可适当提高运距),运输道路标准具有县级公路标准以上≥60%的乡镇。
5.2.2 乡镇集中治理模式
农村生活垃圾采取“户分类、村镇收集、乡镇(区域)处置”模式,以村或镇为单位,或者与附近村庄、乡镇组团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有效治理。村、镇生活垃圾可采取卫生化焚烧或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单独或组合的处理工艺。
5.2.3 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
偏远村庄分散治理模式是指“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置”模式,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指导村就近建设分散处置设施。
5.3 治理模式选择
5.3.1 根据江西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情况,遵循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原则上选择城乡一体化治理模式;距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较远、道路交通不便利的农村地区,宜采用乡镇集中治理模式。
6.清扫保洁
6.1基本要求
6.1.1 村镇应按照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全面建立清扫保洁制度,采取直接聘请专职人员购买公益性岗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保障工资待遇按时发放的基础上组建稳定、高效的清扫保洁队伍,并依据《劳动法》要求,为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障措施。
6.2人员配置
6.2.1 乡镇宜按人均清扫保洁面积确定清扫保洁人员数量,清扫保洁劳动定额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的有关标准;村庄以自然村组为单位,为了使清扫保洁达到效果,环卫人员配置数量的比例按常住人口的千分之1.5-3.0之间配置,村庄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来配备。
地处偏远丘陵、山区、库区等,人口分布较分散的村庄可因地制宜聘请人员进行清扫保洁。
6.3设施设备配置
6.3.1 清扫保洁人员按标准配备“一车、一铲、一钳、一帚、一簸箕”和保洁服装,开展清扫保洁、工具保养等工作。
6.3.2 为提升清扫保洁效率,确因需要的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可为清扫保洁人员配备电瓶三轮车,确因需要有条件的集镇还可配备清扫车、洒水车等作业车辆。
6.3.3 确因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作业距离采用定点拦截、人工打捞、和机械清捞等设施进行水域保洁。
6.4 工作要求
6.4.1 清扫保洁范围包括集镇和村庄,含其辖区内道路、住户活动区域、建筑物立面、水域、公园广场及其他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等。
6.4.2 清扫保洁人员工作职能包括约定范围内清扫保洁、生活垃圾集中至收集点、垃圾分类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对农户的宣传和监督等。
6.4.3 提升全社会文明素质和责任意识,乡镇、村委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门前三包”或微信群曝光等方式,明确住户对房前屋后环境卫生的保洁义务,并指导其相互监督履行。
6.4.4 宜全面推行住户适当付费,补充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费用,包括垃圾分类、减量、收集、清运至收集点的费用。
6.5作业标准
6.5.1 清扫保洁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根据作业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方式和作业时间。
6.5.2 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指导乡镇合理划分清扫保洁区域、配备清扫保洁人员和确定作业等级要求。
6.5.3 集镇主次道路、公园广场等重点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2次;支路、背街小巷等其他区域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村庄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清扫保洁应做到干净无死角,必要时对重点区域进行巡回保洁。
6.5.4 清扫保洁人员每日不少于1次将生活垃圾集中至收集点,并通过合理安排清运时间、科学规划清运路线、及时调整收集容器等方式,确保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满溢。
7.生活垃圾分类
7.1基本要求
7.1.1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协同推进,有效衔接”的原则。
7.1.2 生活垃圾分类可参考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的有关规定,分类方案的选择应结合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置方法,做到简便易行可持续。
7.1.3 生活垃圾不应与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垃圾、建筑垃圾以及粪便等混合收集,宜按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收集。
7.1.4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最终目的是达到减量化,其中镇区(集镇)生活垃圾减量率不应低于60%,村庄生活垃圾减量率应达到70%以上,剩余30%-40%热值较高的其它垃圾,可运至焚烧厂处置。对垃圾量少而又交通不便的山区,可因地制宜分选出易腐垃圾后,对剩余的干垃圾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待一定规模后进行统一清运。
7.2具体做法
7.2.1分类后的可降解垃圾处理
大力推行对分类的农业果蔬、园林枝叶、厨余等可降解垃圾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采用原位生物处置技术,就地庭院堆肥或户用沼气设施处置。
7.2.2分类后的无机垃圾处理
在乡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或再生利用厂,明确建筑垃圾不得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对分类的灰渣、建筑垃圾等无机垃圾,可进入建筑垃圾处置系统,或作为回填土用于铺路填坑。
7.2.3分类后的可回收垃圾处理
优先利用农家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点等现有设施和清扫保洁人员建立覆盖镇村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体系,引导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在各行政村设置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完善镇村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对分类的可回收利用资源应尽可能回收。
7.2.4 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处理
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应单独收运,每月1-2次送至相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或按相关标准执行。
7.2.5 分类后的其他垃圾处理
分类减量后的其他垃圾收运至区域性垃圾处置设施。
7.3分类设施
7.3.1 配备满足需要的分类收集容器和分类运输车辆,分类收集容器和车辆应美观适用,外观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其标识与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8的有关规定;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的需求并与分类方式相适应。
集镇、村庄可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收集点,以满足实施垃圾分类收集的需要。
7.3.2 在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适应未来垃圾分类的发展需要。
7.3.3 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工作要求,由点向面推行开农村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引导住户、清扫保洁员等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分类处置终端设施,建立住户源头分类减量、清扫保洁员二次分拣和终端设施分类处置相结合的农村垃圾分类模式。
8.生活垃圾收集
8.1基本要求
8.1.1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以相应的行政村(组、社区)为单位,将垃圾桶、投放点或收集点(房)中的垃圾采取分类收集方式进行集中。
8.1.2 可回收垃圾可由居民自行存放,统一收集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系统。
8.1.3 有害垃圾应妥善存放,由保洁员上门收集后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8.1.4 除大体积建筑垃圾采用综合处理外,一般无机垃圾就地处置。
8.1.5 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采用密闭化方式,逐步淘汰敞开式收集装备。
8.2垃圾收集点
8.2.1 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的有关规定,规模、布局应根据服务区域内垃圾产生量、垃圾收集车容积和垃圾清运频率等因素确定。
8.2.2 每个集镇住宅小区和自然村组应至少设置1处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宜采用标准垃圾桶或具备分类功能的垃圾房,相对固定设置在垃圾收集车易停靠的路边等便于垃圾投放和收集的位置,并定期清洗消毒。
其中,采用标准垃圾桶收集的,在集镇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 米,在村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米;具备分类功能垃圾房的,通过人力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000米,通过电瓶三轮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000米;丘陵地区、山区等人口分布较为分散的村庄可适当放宽。
8.2.3集贸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公园广场等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附近应单独设置垃圾收集点。
8.2.4 住户自行投放垃圾时,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 米。
8.2.5 淘汰二次污染较重的露天垃圾池、敞开式垃圾房等非密闭性垃圾收集设施。
8.2.6 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长期堆放。其中,集镇应做到日产日清,村庄宜做到日产日清。
对人口较多的中心村和重点发展民宿、旅游等相关产业的村庄,垃圾收集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
遇节假日等特殊时段时,应加大垃圾清运频率。
8.3 垃圾收集容器
8.3.1 垃圾收集容器采用户用小型桶和公用废物箱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户用小型桶放置于住户房前屋后;公用废物箱放置于主要公共区域。
8.3.2 鼓励住户自备具有较好防腐性能的户用小型桶,单独收集易腐垃圾并避免杂质混入。提倡对其他垃圾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收集。
8.3.3 公用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有明显标识和易于识别,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阻燃,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
8.3.4 公用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集镇商业性街道:50—100米
集镇主次干路:100—200米
村庄主要道路:200—400米
具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
8.4 垃圾收集方式
8.4.1 生活垃圾收集可采用中小型密闭式机动车和电瓶三轮车相结合的方式,收集车辆的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清扫保洁需要。
结合本省情况,宜按照每3—5个左右行政村配备一辆3吨左右挂桶式垃圾收集车。
实施农村垃圾分类的地区宜配备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垃圾收集车。
9.生活垃圾运输
9.1基本要求
9.1.1 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具有明确的路线,运输时应避开交通繁忙的时间段,密闭运输过程中严禁洒落垃圾、滴漏污水。
9.1.2 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垃圾收运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9.2 运输方式
9.2.1 生活垃圾运输应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道路状况及垃圾转运站或收集点至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输距离等因素,选择适宜的“转运”或“直运”模式。
集镇和距离垃圾处置设施平均运输距离超过10公里或运输量超过30吨/天的区域,宜选择“转运”模式。
生活垃圾平均运输距离10公里内宜选择“直运”模式。生活垃圾直运模式可采用“巡回收集—直接运输”或“站点收集—直接运输”的方式,运输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
9.2.2 “巡回收集—直接运输”方式:
适用于人口集中,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区域,主要是城郊或集镇镇区,收集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公里;
运输车辆额定荷载宜为5吨—8吨。
9.2.3 “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方式:
适用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产生量不大,但片区之间相距较远的镇村地区。
运输车辆宜采用举升式运输车,垃圾集装箱应采用压缩式,额定荷载宜为8吨—15吨。
其中,选择“转运”模式时应使用密闭式专用车辆;选用“直运”模式时应使用压缩式专用车辆。
9.3 运输设施
9.3.1 垃圾运输车辆配置和劳动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的有关规定,额定荷载不宜小于5吨,且与垃圾收集点布局、垃圾收运规模和模式等相匹配。
9.4 转运站选址
9.4.1 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选址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和垃圾治理规划的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的有关规定。
9.4.2 转运站设计规模参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47—2016规定的方法计算。
9.4.3 集镇和距离垃圾处置设施平均运输距离超过10公里或运输量超过30吨/天的区域,宜设置转运站。
9.4.4 转运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人力方式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采用小型机动车或电瓶三轮车收集垃圾时,服务半径宜小于3000米,其中城镇范围不应超过5000米,农村地区可合理增大运距;
采用中型机动车收集垃圾时,可结合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9.4.5 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符合表9.4.5的规定。
表9.4.5转运站的主要用地指标
注:1、表内用地不含区域性停车场、专用加油站和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环保教育展示等其他功能用地。
2、与相邻建筑间隔指转运站主体设施外墙与相邻建筑物外墙的直线距离;附建式可不作此要求。
3、对于临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4、小型(IV、V)转运站,用地面积可上浮10%~20%。
5、规模超过3000吨的超大型转运站,其超出规模部分用地面积按6平方米/吨~10平方米/吨计。
9.4.6 中小型转运站可根据需要设置附属式公厕、环卫工人休息点、环卫车辆停车场、垃圾分类区等,各附属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现有敞开式中小型转运站应加快改造为密闭式。
9.4.7 转运站应结合垃圾转运单元的工艺,在卸载垃圾等关键位置落实通风、降尘、除臭措施,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
恶臭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
9.4.8 转运站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监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和国家《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的有关规定。
9.4.9 县(市、区)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区域内转运站的管理规定,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本区域内转运站的运营监管工作。
10.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与处理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经济适用、运行安全、规模适度、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
10.1.2 严禁将生活垃圾堆放于河塘、沟渠堤坝和山林空地或直接倾倒垃圾。
10.1.3 严禁将生活垃圾集中露天堆放、焚烧或者简易填埋。
10.1.4 严禁将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
10.2 资源化利用
10.2.1 分类后的可降解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1款执行。
10.2.2 分类后的无机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2款执行。
10.2.3 分类后的可回收垃圾处理依照本导则第7条生活垃圾分类7.2.3款执行。
10.2.4生活垃圾堆肥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堆肥设施”)的建设运行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和《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的有关规定。
10.2.5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 8172—87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作为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
10.2.6集中式堆肥设施内产生粉尘、异味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配有通风、除尘、除臭设备,堆肥设施恶臭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有关规定。
10.2.7乡镇区域共建的日处置规模小于50吨的集中式堆肥设施建设可按照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执行。
10.2.8各县(市、区)应成立堆肥、户用沼气技术指导和监管机构。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用以指导本区域内村镇堆肥和户用沼气的利用和推广工作。
堆肥设施和户用沼气监管机构应制定监管计划,对堆肥设施污染物的排放、堆肥制品的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效果等开展驻场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对监管不达标的堆肥设施进行停运整改。
堆肥处置过程中预处置及后处置产生的剩余物应进行焚烧或卫生填埋处置。
10.2.9农村原位堆肥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由专人负责,简易围栏堆肥设施的运行、维护可由村清扫保洁人员负责。
10.2.10简易高温堆肥可采取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围栏或条形堆肥方式,家庭庭院堆肥可用土覆盖,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机物质含量≥40%,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并保持5—7 天。
10.2.11自然通风静态堆肥的堆层高度宜在1—1.2 米;简易围栏堆肥时间不宜少于2个月,可采用木材、竹材将堆肥空间围成1立方米立方体或圆柱体。简易条形堆肥时间不宜少于3 个月。条形堆肥场地可选择在田间、田头或草地、林地旁。
11.存量垃圾治理
11.1基本要求
11.1.1 存量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存在潜在污染风险时,应及时实施生态修复工程;生态修复后的场地未经场地稳定化鉴定、土地利用论证及有关部门论证前,不得开发利用。
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存量垃圾应优先治理。
11.1.2 存量垃圾治理应根据场地调查情况,结合场地利用规划,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并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方案。总体技术方案可采取原位厌氧封场治理、原位好氧修复或异地搬迁整治等方式。
同一处存量垃圾可选择一种或几种组合的治理方案。
11.1.3 采用原位厌氧封场治理时,封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的要求。
11.2存量垃圾调查
11.2.1 县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区域内存量垃圾普查,确定较大体量存量垃圾的位置、面积、填埋量、填埋年限、污染防治现状及周边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
11.3存量垃圾治理
11.3.1 采用原位好氧修复技术时,填埋场修复后稳定化及可利用程度的判定宜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25179—2010的要求。
原位好氧修复技术的工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有设施利用与改造;垃圾堆体整形;堆体覆盖;地下水帷幕阻断与防渗膜修补工程(当地下水受到填埋场污染时);渗滤液导排与处置工程(当原系统不完善时);通气抽气系统等,以及修复工程运行和维护等工艺单元。
11.3.2 采用异地搬迁整治时,工程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开挖前的好氧预处置;渗滤液导排与处置工程(当垃圾堆体有渗滤液积存时);地下水帷幕阻断工程(当地下水受到填埋场污染时);垃圾堆体开采;搬迁的垃圾分选及筛上物处置与利用(需要时)等工艺单元。
搬迁整治后的库底场地应进行场地调查,当存在污染时,应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对确定需要修复的污染场地应根据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修复至满足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的要求。
11.3.3 历史形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后应根据当地气候、植物生长特点、经济水平、土地利用方案、生态修复工艺等情况确定景观植被恢复方案。
11.3.4 切实强化垃圾处置执法监管,严防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采掘业废弃原料等向农村或城乡结合部非法转移、倾倒,杜绝出现新的非正规垃圾堆放。
引用标准目录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18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9-20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25180-2010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1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CJJ/T156-201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87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201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
《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25179-2010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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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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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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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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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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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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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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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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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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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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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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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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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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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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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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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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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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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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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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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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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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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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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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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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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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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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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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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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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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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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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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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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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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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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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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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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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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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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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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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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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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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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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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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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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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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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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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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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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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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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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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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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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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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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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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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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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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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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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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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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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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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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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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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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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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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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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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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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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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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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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