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北极星环境监测网讯:为规范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王江飞
联系电话:0571-28869179;电子邮箱:wangjf@zjepb.gov.cn
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根据《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是指对地表水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国控水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全省交接断面水站、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水站、省控断面水站等省控水站的运行保障和管理。国家对国控水站运行管理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市、县自行建设管理的水站可参照执行。
二、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国控水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做好水质异常预警处置,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配合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省控水站的统一规划、站点设置;制订省控水站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水站运行管理考核;督促各地做好国控、省控水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第六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水站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国控水站基础条件保障和省控水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国控基础条件包括站房主体、水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水构筑物、采(配)水管路以及出入道路;
(二)负责制订水站运行技术规范和质量保证管理细则,组织实施水站的质控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对省控水站运行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三)具体负责建立监测数据互联共享机制,按照国控水站数据联网技术规范和要求,做好国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各设区市共享,省控、市控水站监测数据与国家互联共享;
(四)建立水质异常情况预警通报机制,做好异常数据确认工作,对于非仪器设备故障导致的水质异常,及时抄告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五)负责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技术网络的运行,承担水质自动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上岗考核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水站的巡检和飞行检查;
(六)汇总全省交接断面自动监测有效数据及评价结果,对存在争议的市界自动监测数据进行仲裁;
(七)负责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和发布平台的建设维护,保障监测数据实时稳定传输。根据全省水站运行情况,建立全省水站备品备件库;
(八)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做好省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具体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做好国控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和相关运行管理工作。
(一)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省控水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二)负责做好国控、省控水站运行管理和保障相关责任的分解落实,负责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相关工作;
(三)负责建立水质异常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落实水质异常处置工作;
(四)负责建立对省控水站运维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制度,并应用于合同费用的支付及续约;
(五)负责做好水站上下游的排污与河道治理措施的监管。
第八条 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水站的相关日常运行保障和管理工作。
(一)负责建立日常运行保障和管理制度,落实专职人员,及时解决系统故障,确保国控、省控水站正常运行;
(二)负责国控、省控水站的监测数据审核和上报;
(三)负责水质异常监控,一旦出现水质异常,及时将报警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责任人和河(湖)长;
(四)负责落实水站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具体负责对省控水站运维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以及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六)制订站点管理规定并上墙,在水站取水口附近设置警示标牌,同时做好水站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维机构按照相关合同和技术规范要求,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承担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处理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
三、站点管理与运行保障
第十条 水站站房及其他基础设备设施的设计、选型、建设、验收、设备更新等应满足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许可,不得在水站内建设或增加与其无关的建筑和设备设施。
国控、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仪器设备的报废、更新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按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不能满足监测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由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程序申请更换,其他仪器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8年,具体按照相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水站运行保障范围包括采水系统、监测设备、辅助设施(水电、空调、网络通讯、出入道路、防雷、消防、安全等设施)、站房(简易站包含厕所)以及站房文化建设(包含站点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国控水站因发生河流断流、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情况影响水站正常运行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生态环境部报告。
省控水站因不可抗力因素、内部仪器设备更新改造、设施故障及设备维修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停运,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停运申请时长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三条 省控水站自动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数据连续无效的,应启动手工采样监测。日均值连续无效的第三天应启动手工监测1次。长时间故障或报停的,每周进行手工监测1次,直至系统恢复正常运行。手工监测数据经审核后补录系统平台。
四、数据审核和上报
第十四条国控、省控水站自动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审核全过程各环节记录留痕。数据审核人员须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具备较好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研判能力。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控水站数据二级审核,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助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辖区内国控水站数据的审核。省控水站属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省控水站数据一级审核,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辖区内省控水站数据二级审核,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水站数据三级审核。
第十五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日10时前完成辖区内国控水站各站点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日12时前对上述数据进行复核。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月2日12时前,组织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完成上月所有国控水站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确认,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变更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日12时前完成辖区内省控水站前日所有实时监测数据审核,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日16时前对上述数据进行复核。
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省控水站上月数据审核,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在当月7日前完成数据复核。
第十七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复核过程对地方审核的结果存疑的,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上传佐证材料(包括采样点及周边状况、历史数据、上下游水质水量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质控数据、相关分析等),省控水站监测数据完成复核后入库,数据一经入库不再开放修改。
各地对上月省控水站监测数据有异议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后确定。
五、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建立省控水站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做好国控站点相关质量控制工作。
(一)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采用盲样考核、实际水样比对等方式对省控水站运维情况进行质量检查,不定期采用远程抽测、飞行检查等方式对运维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二)委托专业机构负责省控水站的巡检及质控盲样考核工作,受委托机构在巡检中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组织开展水站运行管理情况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以综合巡检、飞行检查(或交叉检查)、日常监控等方式进行。考核主要内容:
(一)有效数据获取率;
(二)月质控合格率;
(三)月比对合格率;
(四)巡检考核情况;
(五)飞行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省控水站运行管理考核纳入年度设区市生态环境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运行补助经费下拨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站点,按规定扣除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对辖区内省控水站组织一次飞行检查或交叉检查。委托运维机构运维的,须建立经费支付与运行考核相结合的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运维机构进行量化考核,相关考核结果作为委托费用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机制,细化运维规程,规范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水站运维工作,定期做好省控水站仪器设备的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标样核查、多点线性核查、实际水样比对、集成干预检查和加标回收等质控工作,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六、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维机构应严格按照《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技术要求(暂行)》《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省控水站各项运维工作。
(一)运维人员须经过国家或我省专业机构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
(二)编制水站运维作业指导书,明确细化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
(三)规范备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备机)管理,水站每10台在用仪器设备(不到10台的按照10台计算)至少配置1台备机,备机种类应当覆盖水站所有监测参数,备机的监测原理应当与在用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仪器设备性能测试、维护保养或故障停运期间,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标志标识,明确仪器设备运行状态,并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五)建立例行维护巡检制度,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检查站房主体及配套设施、备品备件状态、试剂使用和废液收集处置等情况,并做好维护巡检记录。汛期应当加大维护巡检力度;
(六)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应对工作。在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运维预案,配合属地做好加密监测等相关工作;水站停运期间,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具备运行条件时要及时恢复运行;
(七)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制度,确因工作需要进出水站,做好水站进出记录和上报备案,安排专人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承担水站运行维护工作的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运维机构的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运维工作,每三年须重新参加一次培训考核。
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上岗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组织,运维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新进人员在培训合格之前,应在考核合格人员的指导下工作,相关运维责任由指导人员负责。
第二十五条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操作技能和实际样品分析三部分。
(一)基本理论包括监测原理、仪器操作规程、故障诊断与处理方法、系统控制与传输等基础知识,以及采水系统、防雷系统、通讯线路等水站外部设施维护注意事项。考核方式为笔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
(二)基本操作技能包括仪器基本操作、系统控制、仪器故障诊断及排除等。根据测定结果、操作规范程度和问题回答正确程度评定;
(三)实际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考核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根据各水站仪器配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运维机构须向委托单位备案运维人员信息,一名运维人员同时运维水站一般不超过3个。
第二十七条运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运维资格。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运行维护不力,严重影响水站正常运行者;
(三)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八条运维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运维机构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按照《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
(一)未按相关运维技术规定和合同要求开展系统运行维护的;
(二)未按要求填写运维记录或填写虚假记录的;
(三)未定期进行站房、采水口及采水构筑物、采水管路、辅助设施等清洁维护工作的;
(四)对专业机构巡检、管理部门飞行检查抵制或消极配合的;
(五)未按要求进行废液收集,无存储、转移、运输、处置等相关记录的;
(六)发现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干扰正常监测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上报的;
(七)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八)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第二十九条运维机构及人员在水站运维工作中,发现并上报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测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视情予以表扬,并按照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规定给予奖励。
七、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
第三十条加强国控、省控水站周边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水站站房周边,条件允许的应设立隔离栅栏。国控站站房隔离栅栏建设须请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后实施。
水站站房须配备相应的安防设施。站房应安装智能门禁系统,取水口与站房门口安装高清视频,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控,实时获取和储存站房人员进出、取水口异常视频情况。站房门窗应加装防盗设施。
第三十一条国控、省控水站所在河道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和取水口周边等三个位置,所在湖库取水口周边500米应设置警示牌。警示牌的内容主要为断面与水站名称、主管单位名称、警示正文、相关法条、设置单位和时间、举报监督电话等。具体警示牌样式与设置要求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制订下发。
第三十二条国控、省控水站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备案制度。 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因工作需要进入国控水站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省控站上述区域的,应提前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
第三十三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水站运行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站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区市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重点对国控、省控水站站房、取水口及周边环境开展运行保障检查,规范水站运行管理和保障,预防人为干扰破坏行为发生。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巡查机制,每年应组织开展水站运行保障抽查。
第三十四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须建立完善人为干扰干预发现机制,畅通电话、微信等违法行为举报渠道,将举报人为干扰破坏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及时做好各类举报线索的调查核实。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借助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基层网格、各级河(湖)长、农村环境监督队伍等力量,将水站的运行安全纳入到其日常巡查范围,及时有效发现违法线索。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应严格落实水站运维人员的日常管理责任,做好涉嫌人为干扰水站监测行为的排查,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五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可能干扰水站运行的各类施工、工程治理等项目应加强管理,实行事先报备和过程严管制度。原则上站点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或湖库站点500米范围内,不允许新增排污口和采取针对性的河道治理措施。
国控、省控水站所在河流或湖泊开展水环境治理、河道整治、堤坝施工、清淤等可能会影响断面水质监测的施工行为,属地环境生态部门须事先将相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和组织落实实施期间的安全监管方案。涉及国控站点的,须由省生态环境厅请示生态环境部同意后实施。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督促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措施,保障水站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宣传。市、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宣传。每年对环境监测机构、各类涉及水站运行管理的第三方治理、运维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专题法治教育,督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积极向广大公众宣传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环境监测法治意识。
第三十七条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加强监测数据异常分析,依托浙江省生态环境综合管理协同平台,将水站监测数据与历史数据、水文情况、污染防治情况等开展大数据分析,判别是否存在异常变化情况,并实施预警。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人为干扰干预情况报告制度。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健全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工作机制,细化落实预防人为干扰干预水质自动监测工作措施。
运维机构、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等发现涉嫌存在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的情况,应在1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实施水质异常预警,当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数据异常提醒触发后,系统推送预警警示信息至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属地监测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复核,一旦确认水质异常,应立即电话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开展情况初步核实,判别排除是否由于设备仪器故障、水站周边施工影响等造成。如果研判认为可能存在涉嫌弄虚作假应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情况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情况核实和问题研判,涉及国控水站的须按规定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三十九条 国控、省控水站运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须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处理。一经查实,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一)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
(二)实施或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修改参数,或者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实施或参与干扰采水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
(四)在河流或湖库站点的采水口周边范围内(河流站点采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内或湖库站点500米范围内),采取设置人工喷泉、曝气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学药剂等措施,强行改变水体理化性质,导致采集水样异常的;
(五)针对水站采水环境实施人为干预,造成河流改道或断流,故意绕开站点采水口,导致站点失去污染监控作用的;
(六)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站房及采样区域(站房周边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栅栏为界,未设置栅栏的,采样区域以距离采样器20米为界)的;
(七)破坏、损毁监测站房设备、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监控仪器仪表及其他辅助设施的;
(八)其他破坏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的。
第四十条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相关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况后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涉及国控水站的,在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指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涉及省控水站的,对照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监测司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涉嫌人为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处理及情况报送机制(试行)》,对属于涉嫌一般人为干扰的情形,责成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属于涉嫌严重人为干扰、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涉嫌人为干扰环境监测行为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监测数据未失真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并处理;
(二)监测数据失真的或对水站监测设施造成破坏,影响正常监测和数据质量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后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省生态环境厅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瞒报、漏报以及不作为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问责;
(四)监测数据失真的,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人为干扰行为发生当月的监测数据以上年度最高日均值代替。
第四十二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数据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请示,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人为干扰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领导责任,并建立约谈整改工作机制;应建立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落实技术管理人员、数据审核人员、运维人员等各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留痕和记录制度,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应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
八、预警响应和处置机制
第四十五条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水站水质监测日常监控,现场核实水质监测异常情况并报告。
国控、省控水站监测数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督促运维机构现场核实水站运行情况,并密切关注水质变化。
确定水质异常后,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立即启动水站的监测预警和测管协同响应,将水站监测预警情况立即以快报形式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十六条国控、省控水站预警指标为pH、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视站点仪器配置情况增加急性生物毒性、叶绿素a、藻密度、重金属。
第四十七条响应级别分为三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黄色预警
1.常规指标(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连续12小时实时监测数据超出目标水质类别并超出上月均值50%(溶解氧为低于上月均值30%),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大于20%,且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
3.重金属指标超标。
4.连续24小时水质类别为劣V类。
(二)橙色预警
1.常规指标连续12小时实时监测数据超出目标水质类别并超出上月均值100%(溶解氧为低于上月均值5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连续12小时大于3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
3.河流断面叶绿素a浓度连续48小时大于25μg/L且蓝藻门占比大于50%;水库断面叶绿素a浓度连续48小时大于20μg/L且蓝藻门占比大于50%。
4.重金属指标连续12小时超标。
5.连续72小时水质类别为劣V类。
(三)红色预警
1.常规指标连续12小时及以上实时数据超出目标水质两个类别并超出上月均值200%(溶解氧为低于上月均值70%)。
2.生物毒性日均抑制率连续12小时大于40%。
3.河流断面叶绿素a浓度连续48小时大于50μg/L且蓝藻门占比大于50%;水库断面叶绿素a浓度连续48小时大于40μg/L且蓝藻门占比大于50%。
4.重金属指标连续24小时超标。
5.连续7日水质类别为劣V类。
第四十八条2个及以上关联断面(上、下游)同时产生同类型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提升一级。
第四十九条 定类指标连续72小时实时监测数据低于目标水质2个类别并低于上月均值50%(溶解氧为高于上月均值200%)或者多个指标同时连续出现3个周期以上规律性波动,作为人为干扰干预监测数据异常开展应对处置。
第五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都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国控、省控水站的日常监控与预警工作。
(一)当黄色预警触发后,系统推送预警警示信息至相关市、县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负责人。属地监测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复核,一旦确认水质异常应及时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处置。
(二)当橙色预警触发后,系统推送预警警示信息至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属地监测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复核,一旦确认水质异常,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报送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由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转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三)当红色预警触发后,系统推送预警警示信息至相关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属地监测机构应立即进行现场复核,一旦确认水质异常,应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步报送省、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并由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转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红色预警期间,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须每日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报告水质变化情况,直至响应解除为止。
九、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浙江省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环发〔201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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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总共204个网站,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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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邀评论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政务百网及行业百网,总共2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88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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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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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主网,共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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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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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由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主管,北京中环政通环保科技研究院主办的国内环保内参网类独立域名网站。主要从事的是环保领域法制调研活动,没有记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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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相关规定:如政治水平、法律法规意识、学历专业、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调研年限、社会责任感、工作绩效等,考评调研员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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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总部,邮寄地址(两个办公区均可办理):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邮编:100810,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通联部收,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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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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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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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官网是项目的门户网站,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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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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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制定环保课题调查计划,提出调查组织方案,协助调研员进行案件调研;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调查,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环保产品市场销售潜力的调查和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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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编辑部是环保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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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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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五种,分别是:环保法制、环保内参、环保调研、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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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属于体制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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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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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环保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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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中心没有省级中心,只有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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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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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环保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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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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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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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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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单位所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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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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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补办,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调研证工本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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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派出所扣留证件是不对的,你要问清楚派出所说证件是假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需要总部配合出具手续,总部可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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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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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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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条件是上一个工作年度没有不良记录,申报区域是否有地市中心站,如有与中心站联系办理。续办手续,交回旧证、填写新申请表和保证书、相片是否更换均可但最好是近照。费用还是:地市级1800元,省级3600元,全国级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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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果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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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带章空白资讯核实函》暂时不对外申请领取,资讯核实函由总部按案件办理流程执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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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申请表格和承诺保证书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点开申请加入窗口)。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一、主任、副主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二、主任、副主任一寸蓝底免冠彩照各3张,同时各发一份电子照片至邮箱;三、近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派出所开具)。以上纸质材料请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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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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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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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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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信息员授权使用环保项目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收取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运费到付或顺付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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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主要工作内容:一、对时事热点、焦点问题、典型示例、新人新事等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二、对环保领域的政策解读和评论等;三、涉及环保领域的各行各业资讯采集工作,环保网络信息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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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工作内容:一、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二、开展环保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三、运用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四、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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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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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也称为主网,共有14个,分别是:环保资讯网、生态环境内参网、环保在线网、生态环境关注网、生态环境法制网、执法内参、环保内参、环保观察网、环保调研网、环保法治网、环保舆情网、执法调研网、媒体调研网、政务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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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城市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网上申报选题时,详情内容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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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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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6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环保内参》编辑部、环保法治网、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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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二、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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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项目主管单位是: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由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国资混改)牵头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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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宣传员网络平台使用费300元/年,配套办公用品100元/套。邮寄运费到付或者顺付50元。授权使用官网和行业百网,共1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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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法开展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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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监督员会派发:环保监督员证件、网络平台授权书、工作制度、配套办公物品资料等相关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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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面向全国环保领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环保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环保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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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提供资讯信息化服务,以资讯发布为主;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承担调研、法律服务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承担舆情监测、处理、公关等功能;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承担行业发展促进、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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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所有领取的空白介绍信,到期需要退回总部存根和作废介绍信,所以不能直接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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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续期时需要交回旧的证件,如果旧的证件丢失则需要本人亲笔写《证件丢失书面说明》,并重新填一份登记表和保证书,提供和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蓝底照片,然后按照证件续期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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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最好是提供蓝底一寸证件照电子版照片,提供电子版是为了制作工作证件用,纸质扫描后不是很清晰,做证件照效果不好,如果实在不能提供就寄纸质版的,我们扫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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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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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需要提交补证申请,并且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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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可以从总部进行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会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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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当然有,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之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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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如果用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需要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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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六种。分别是:一、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宣传中心;二、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三、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联盟;四、《环保内参》编辑部;五、环保法治网;六、环保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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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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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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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二、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三、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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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接受北京总部的领导和指导,积极主动地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环保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运用好“全国环保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双百网站”,积极采集编发环保领域的各类资讯信息; 3、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绿色发展、生态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布环保资讯信息遵守互联网规则; 5、管理本中心的每位成员,切忌以调研、维权等名义收受当事人(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准吃拿卡要,严格区分公益服务和信息化有偿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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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政府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各类环保领域的政策法规、行业信息、各地动态等各方面信息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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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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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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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二、发布政策公开信息及政府资讯,积极采集发布信息;三、开展环保法制宣传、法治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四、提供舆情监测、公关处理等服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五、增进行业内各种交流和互动,挖掘内在优质资源形成强强联合和技术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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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一个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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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3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环保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环保事业发展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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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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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调研员申请需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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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进入到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http://hbfzdy.org.cn/)的官网,栏目里面有一个地市中心,点击之后选择自己要办理地市中心的地点,就可以查询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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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名片样式有3种,3种样式都可以使用,依据工作开展的需要进行印制。名片样本在配套资料的U盘里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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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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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内参是政讯通·全国环保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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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是可以配合环保调研员进行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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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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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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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舆情监测员主要工作是有效应用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和分析工具,对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监测、监控、公关、管理、分析应对和进行有效的舆情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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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地市中心调研中心需要缴纳:地市级调研中心网络平台使用费是20万元/年,配套办公物品费1200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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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有意从事环保公益性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 2、熟悉我国相关环保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环保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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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证是只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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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环保监督员有可经营性业务收费项目,按比例有提成或分成,监督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监督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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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下面链接: http://w.hbzxfb.org.cn/show-57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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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犯罪证明是申请调研员岗位必须要的资料,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属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手续,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请您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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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环保观察员则是不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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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主要看要上传到哪个网站,因为部分网站类型是不允许发布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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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热爱和关注环保公益事业;熟悉我国环保相关政策法规,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会电脑基本操作,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年龄在25-65之间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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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监督员都能做以下内容: 1、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相关政策及项目,对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关系民生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环保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的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网站群,积极采集编发各类环保领域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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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环保观察员申请需要提交: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保证书;无违法犯罪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2份;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同时附电子照片1份;个人简历1份及相关学历或岗位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 相关表格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选择“环保观察员”,打开页面里蓝色字体点击下载即可。具体填写要求参照《登记表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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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官网对外留的咨询和监督电话是一致的,是为了方便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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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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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费用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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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功能性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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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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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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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环保项目主要业务分三大部分: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制调研和法律宣传。 具体为: 1.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项目; 2.发布政务公开信息及环保资讯,积极采集发布环保信息; 3.开展环保宣传、环保领域的课题调研活动 4.依法开展环保维权援助,耐心做好涉事群众的环保法制宣教工作,有效 5.协助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集中展示和推广全国各党政机关举报、投诉、监督网络平台,政务公开平台等政务信息公开通道,联合展示政务办公线上平台公共通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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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都是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